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与个人予以奖励:(一)向国家捐赠珍贵档案的;(二)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三)在档案科学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四)为保护档案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五)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六)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