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档案保存单位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档案,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

非国家所有或寄存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