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印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售,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严禁倒卖牟利、私自携带出境以及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