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印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售,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严禁倒卖牟利、私自携带出境以及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