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已修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四)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五)其他相关公用事业项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