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四)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五)其他相关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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