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投标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招标人可以不退回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