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投标活动。施工与材料供应投标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