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