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新建养殖场(户)选址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村、屯人口集中的区域建设养殖场(户)。已建的畜禽养殖场(户)应限期关闭或者搬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户)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