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畜禽养殖应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河道、沟渠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二)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贮存畜禽养殖废弃物;(三)在运输畜禽养殖废弃物过程中造成污染;(四)其他在非指定场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畜禽养殖废弃物是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尿液、畜禽舍垫料、畜禽尸体、散落的毛羽及清洗动物身体、饲养场地、器具所产生的污水等。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