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品德教育,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规则意识,支持未成年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养成向上从善的品格;

(二)与未成年人保持沟通、交流,把握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特别关注未成年人青春期,对其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疏导;

(三)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教育,提高其应对不法侵害的能力;

(四)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观看收听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五) 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主动与学校联系、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

(六)培养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发现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行为以及不良行为的,及时教育、纠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