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