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社会预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监护、就学等情况,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有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对有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纠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