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预防和矫治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