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家庭预防第十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强迫、放任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纳入强制亲职教育名单,督促其接受亲职教育。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