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可以适当延长。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议案提出办理意见,对预算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议案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安排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后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