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