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