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转产或者搬迁的,应当对污染场地进行无害化处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测、评价。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