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避免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