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第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一)对立法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法规案的内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三)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对法规案的内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四)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