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合议记录形成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内容;

(三)主持人以及参加听证会的其他听证人,陈述人;

(四)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观点和理由;

(五)听证人分析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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