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第十条有效常委会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人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人为该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听证人;常委会工作机构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人为该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作为听证人。听证机构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会。常委会组织的听证会,听证人不得少于七人;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听证会,听证人不得少于五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