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委会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人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人为该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听证人;常委会工作机构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人为该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作为听证人。

听证机构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会。

常委会组织的听证会,听证人不得少于七人;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听证会,听证人不得少于五人。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