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