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八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七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代表不得互相兼任。女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