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规划部门已接收,但尚未移交有关单位使用的历史建筑,由规划部门暂行管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