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六章 信息档案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地下管网的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有关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智慧城市的目标和要求,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地下管网信息采集、监控和数据应用服务等多种功能,实现对城市地下管网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服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网信息数据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信息共享目录清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