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章 运行和维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管网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