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章 管线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依法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施工许可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