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章 管线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