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