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基站的选址与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通信基站。城乡规划确定的通信基站应当由各通信运营商共建共享,提高通信基站利用率。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