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学校应当每学期对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学校购买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当具备相关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学校的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