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