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质水量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排水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凡单位或个人使用排水设施排水,均应办理《排水许可证》。其中,排水者改变或原建筑物改变用途及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的,还应重新办理《排水许可证》。所排污、废水的水质、水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城市排水管理机构,不得隐瞒不报或有意少报。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