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一)重力流排水管道外缘两侧各3米;压力流管道外缘两侧各5米;

(二)排水泵站围墙外缘15米;

(三)滞水池栅栏外缘3米;

(四)检查井、收吐水口外缘2米;

(五)区辖雨水干渠自坝脚起背水面外延各5米。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