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废止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对所分管的排水设施进行清掏养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各类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因管理不善,致使排水设施损害、堵塞、污水漫溢,造成损失的,其责任者应视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未经市排水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私自接装分支管道或改变排水流向;不得擅自拆卸排水设施、穿越排水管网检查井(污、雨水井);以及不按排水管理机构指定地点排放污、废水。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