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工程竣工后,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建设者应同时将竣工资料移交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存档。设施管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