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与本市企业相同,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擅自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增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赞助、产品展览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