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第四章 服务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籍员工及其随行眷属,从事经贸活动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有效入出境手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