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第三章 鼓励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自有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