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