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二次供水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整改,并且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二次供水泵房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二)达不到全日制供水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四)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维修,影响供水的;
(五)供水工作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六)其他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