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或者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