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