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第一节 供水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企业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且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许可,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授予特许经营权并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供水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