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第三节 水表的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用户对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由具有资质的水表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水表误差超出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水表误差在标准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异议期间,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停止对该用户供水。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