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第二节 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二次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泵房)应当单独设置,禁止下列行为:(一)与锅炉房、住宅楼混建在一起;(二)加压供水管道与自然压力管道相连接;(三)贮水池(箱)溢流管与市政下水设施直接连通;(四)锅炉、消防用水管道与二次供水管道相连接或者共用一个贮水池(箱)。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