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第二节 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在输配水管网干线边缘3米以内,支线及其附属设施边缘1米以内,为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该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料;(二)开挖、取土作业;(三)侵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四)损坏、压埋、圈占消火栓、水门井等设施;(五)打桩或者顶管作业;(六)修建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进行爆破等重大施工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护距离规定。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