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水资源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因上一层次水资源保护规划修改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事由确需修改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涉及水域范围、水质管理目标调整的,修改后的标准不得低于水域功能使用要求。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